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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出台的《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做了具体规定,既缓解了房地产企业压力,助推房地产市场发展,也让农民工的工资多了一份保障。
《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在第一项第三条中规定: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或者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代替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在解读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措施时,州人社局四级调研员金彪说,《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第十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第二条规定: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吉政明电〔2016〕10号)明确: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推出清费减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
记者:张莹 杨喜志
编辑:钱洪涛
审核:钱洪涛
终审:于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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