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吉市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程推进方案》要求,为更好开展我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营造放心和谐的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为旅游兴市贡献力量,现欢迎全市广大经营业户积极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延吉市内依法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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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
3.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4.开业已满一年,经济效益良好;
5.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
二、申报及命名程序
1.申报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需由经营者向市创建“放心消费在吉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我市创建办设立在延吉市市场局消保分局;
2.市创建办工作人员指导培育申报的企业(店)开展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申报参选单位要积极配合。
3.“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创建与命名,由市创建办组织我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按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分别组织考核与验收,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创建命名。
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命名前,要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店(企业),将以市政府创建办的名义授予“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称号。
获得创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
三、创建命名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标准要求
1.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针对本单位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积极主动开展创建活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到位,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2.生产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认证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与要求;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3.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近3年无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建有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的规章制度、服务电话和工作人员;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经营者首问制度,积极建立“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
四、申报时间、地址及要求提交的材料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10日
申报地址: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511室
申报材料:1.申请书2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复印件2份
联系人:崔照虹
联系电话:0433--2757323
延吉市创建放心消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编辑:初见
审核:钱洪涛
终审:于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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