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安排,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至2023年底)以及省扫黑办关于在吉林省开展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以及持续整治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延边州公安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征集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检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公安机关重点打击九类涉互联网及各领域黑恶犯罪:
(一)网络“裸聊”敲诈犯罪
网络“裸聊”敲诈勒索犯罪团伙一般人数较多且分工明确,首要分子幕后操控,由“客服”负责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寻找目标,引诱受害人视频“裸聊”录制或伪造受害人裸聊过程的视频、照片,并通过非法软件获取受害人手机通讯录,以此威胁进行敲诈勒索。
(二)网络“套路贷”犯罪
犯罪分子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三)恶意索赔犯罪
犯罪分子以维权打假为掩护、恶意索赔为目的,通过购买、持有非本人实名电商平台账号,批量购买目标商品,再以商品存在瑕疵、宣传用语适用“极限词”等借口,向商家强行索要相应“补偿”。若商家不妥协,则以大量差评或向电商平台、监管部门投诉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四)负面舆情敲诈犯罪
犯罪分子通过搭建网络自媒体平台,打着“舆情监管”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扭曲事实的贴文相要挟,胁迫被害人以签订“媒体保护”协议或采购高价商品等方式,非法牟取利益。
(五)网络“水军”滋事犯罪
犯罪分子通过搭建“黑网站”,组织“水军”批量转发负面贴文,进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形成网络“水军”黑色产业链。
(六)网络“软暴力”催收犯罪
犯罪分子通过虚拟网络电话通讯技术进行高频度骚扰,致使被害人及其联系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侮辱性图片骚扰被害人及其关系人。通过信息网络恐吓、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非法债务,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七)教育领域黑恶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和校园霸凌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金融放贷领域黑恶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实施“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市场流通领域黑恶犯罪
犯罪分子在市场流通领域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网络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公安机关希望全州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检举涉互联网、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公安机关将对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人身安全。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违法犯罪线索需提供明确有效的网址、链接,详细描述被害经过,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网页截图、网上交易记录等。
(二)举报人对检举、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ybgashb@163.com
举报电话:0433-2242256
邮寄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855号
延边州公安局扫黑办
延边州公安局扫黑办
2023年1月9日
编辑:初见 审核:钱洪涛 终审:于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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