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公司系法定车主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该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该公司有过错,该公司赔偿郑某损失后,如需追偿可行使追偿权。故原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抛开责任的另一方和小汽车出租公司。
3、郑某未提供其需要护理的证据和医院的相关证明,原审法院认定护理费的证据不足。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未送达本人,无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将该决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是错误的,同时剥夺了其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
郑某辩称:其乘坐的是范某的出租车,该车与洛阳的车相撞,无论是按运输合同还是侵权均应由范某承担赔偿责任。
小汽车出租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范某与郑某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
1、本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是否送达范某。
2、郑某住院期间是否需要护理、护理费计算是否正确。3、范某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是否送达范某,庭审中,范某对本院调取的济源市交警支队于2003年1月16日送达该决定书的回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范某所驾驶的豫UT0131号出租车与小汽车出租公司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济源市交警支队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3年1月16日已送达范某,范某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郑某作为乘客在乘坐范某的出租车期间,范某与案外人何为发生交通事故,使郑某身体受到伤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范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系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郑某作为乘客受到伤害,其有权选择最有利自己的方式获得赔偿。本案中,郑某只有按合同违约起诉,范某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郑某在原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具体明确是以合同违约还是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但从郑某在一审中放弃对小汽车出租公司的赔偿请求以及其在二审中仍要求范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看。郑某的真实意思是要求范某按客运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范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对本案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范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应追加何为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但是,郑某的真实意思是按合同违约要求范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何为并非合同当事人,故范某要求追加何为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范某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认为赔偿数额超出其在交通事故中应承但的责任,可向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何为追偿;范某上诉称,小汽车出租公司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系范某所有,范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小汽车出租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小汽车出租公司只有在范某无赔偿能力时,才在其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郑某放弃对小汽车出租公司的诉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故范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范某上诉称:其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原审法院剥夺了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交通事故卷宗显示,济源市交警支队已将该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范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郑某的护理费问题,郑某在一审期间未提供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证据,原审认定郑某的护理费有误,范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在二审中,范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按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护理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03)济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范某赔偿郑某医疗费1328元、误工费1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以及给付期限和诉讼费用承担部分。
二、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03)济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范某赔偿郑某护理费200元为112.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由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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