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合同纠纷大车主可以扣车吗?
一般不允许。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法院一般不会扣押,因为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如果对方申请查封,法院一般只查封车门,并不实际扣留车辆。对于汽车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本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不禁止与私人签署租车合同,无需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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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出租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小汽车出租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郑某于2003年4月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和小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02.32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判决。范某不服原判,于2003年5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小汽车出租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1月18日,郑某乘坐范某驾驶的豫UT0131号面包车,在济源市文昌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和洛阳市王城灯具城何为驾驶的豫C号桑塔纳车相撞。济源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处理认定范某负主要责任、何为负次要责任,郑某不负责任。范某对此不服,向济源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相比看董事会章程。该支队于2003年1月13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原责任认定。郑某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1328元,住院期间由其胞兄郑涛护理,郑涛月工资700元。庭审中,郑某放弃对小汽车出租公司的主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河南省公安厅印发的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数据计算,按照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4110.17元计算10天,郑某的误工费为112.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每日10元,共计100元;护理费按每日20元计算,共计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经事故部门处理,认定范某负主要责任,郑某不负责任。范某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范某称未收到重新认定书,并不影响该重新认定的效力,该院予以认定。郑某作为范某的乘客,在事故中受伤,且郑某对事故不负责任,其要求范某承担全部损失应予支持。郑某要求赔偿其护理费,范某认为无医院证明,不应支持,考虑到郑某的伤情,一人护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郑某要求赔偿营养费,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并无此项费用,该院不予支持。其余赔偿请求以该院计算为准。郑某放弃对某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范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郑某医疗费1328元、误工费1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200元,共计1740.6元。范某承担146元诉讼费用。
范某上诉称:
1、郑某提起的是损害赔偿诉讼,故原审法院应追加另一责任者何为为当事人并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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