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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在实行隔离措施后,市民“阳了”应如何请假?薪资又应如何支付呢?律师为您详解相关政策。
以2023年1月8日为分界线,如果员工在这之前“阳”了,还是要依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这时候员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用人单位不能按照病假或者其他事由少支付或不支付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更不能在此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8日之前,如果说隔离期已经结束,因个人身体原因仍无法工作需要进一步休养治疗的,需以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请休病假,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使用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如果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此时需要请休事假。如果说2023年1月8日之后,员工“阳了”需要居家休养算作病假,用人单位只需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即可。
(延边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记者:伞志华 孙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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