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把数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
③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④法院需分别作出判决。
担任诉讼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②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
③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在代理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或其他基层法律从业者
2、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单位、社区或者所在团体组织推荐的人
委托诉讼的消灭:
1、诉讼终结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诉讼能力
3、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专属管辖的案件: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
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②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③必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④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⑤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③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①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 ②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 ③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④本证与反证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下列人员不能做证人:
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②诉讼代理人
③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证人的义务:
①按时出庭的义务
②如实供述的义务
③保守秘密的义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
①基于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免予证明的事实:
①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②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③众所周知的事实
④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⑤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⑥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⑦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⑧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的构成要件:
①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②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
③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④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法院审理下列三类案件不适用和解: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②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性质的案件
③对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
④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调解书的效力:
既判力/形成力/强制执行力。
不能适用诉讼和解的情况:
①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案件
②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
③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论案件
④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
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③当事人提出申请
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强制措施使用原则
1.与妨害行为相当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一行为一强制原则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大的管辖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②争议的标的额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①基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参加诉讼。
②在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③内容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
④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⑤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⑥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上诉提起的条件:
1.上诉对象合法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3.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
4.递交上诉状
再审的特点:
1.程序产生的原因:
2.已生效的法院裁判、调解书有错误。
3.启动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或是法院和检察院。
4.提起程序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5.程序的审级: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6.审理的法院:原法院上一级法院、同级另一法院。
7.裁判的效力:非立即生效的第一审裁判,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 作者:逢山鬼泣时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7277942?jump_opus=1 出处: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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