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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注销公告
为清除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隐患,严格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全面强化交通安全协同共治,有效防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项,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照规定对以下驾驶证号予以注销。
法律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毒、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的规定,对其驾驶证号予以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法律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神经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的规定,对其驾驶证号予以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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